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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7: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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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放开代孕的现实需求与法律伦理基础
完全禁止代孕表面上能够避免伦理危机,实际上罔顾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没有考虑不孕不育、失独家庭等特殊因素,容易陷入矫枉过正的困境。代孕技术的直接目的是帮助不孕者实现生育权,如果监管得当,有限开放代孕不仅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和法律上的权利基础,而且能够避免完全禁止代孕带来的非法代孕问题和完全开放代孕导致的伦理难题。
(一)扩大的代孕需求与混乱的地下代孕
代孕之所以会成为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即强烈的现实需求:一是很多人先天或后天不具备孕育能力,面临生育困境。我国是不孕不育的重灾区,《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底,我国的不孕不育患者人数已超过6000万,占育龄人群的10%-12%。英国起初也试图全面禁止代孕,但实践的发展如“生殖旅游”现象使得政府不得不改弦易辙,认可代孕。二是失独家庭大量存在,再生育愿望高。目前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对失独家庭而言,代孕往往成为延续血脉的唯一方式。三是随着“二孩”“三孩”政策的出台,一些超过理想生育年龄的夫妇亦成为可能的代孕需求来源。此外,同性恋群体乃至某些单身人士亦创造了部分代孕需求。
生育子嗣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其根源于人类的生存需要,亦非法律所能控制。尽管我国对代孕持完全否定态度,日益扩大的代孕需求加之代孕技术的行之有效还是催生了代孕黑市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代孕中介已达400多家,大多属于“地下交易”。有记者暗访广州代孕网站,得知代孕活动组织严密,规范详尽,业务不断。而地下代孕看似解决了很多人的生育需求,实则蕴藏了巨大隐患:其一,代母的人身自由可能被非法限制,身体权、健康权可能因代孕而受损害;其二,代孕婴儿的合法权益难获保障,如委托人可能以代孕协议无效为由放弃抚养代孕婴儿,委托人在代孕婴儿出生前死亡则代孕婴儿无所依靠等;其三,地下代孕极易引发法律纠纷,如代孕婴儿有缺陷谁担责,代母是否有权决定流产等。可以说,完全禁止代孕既无法满足代孕的社会需求,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代孕黑市背后的社会问题。与其一竿子打死将代孕逼去地下或者海外,不如变堵为疏,正视这一现实需求,有限承认其合法性并依托于严谨的规制措施避免地下代孕市场的混乱无序。
(二)有限放开代孕的法律伦理基础与完全禁止代孕的理论悖论
1.有限放开代孕具有伦理学支撑
我国是一个具有特殊文化传统的伦理法国家,格外重视亲情、感情、面子和伦理,代孕合法化必须能够经得起伦理的检验。首先,代孕的本质是合作生殖和人际互助,而非简单将代母视为生育工具。这种合作体现为“理性个人为了共同的利益走到一起”,代母提供身体(子宫)为委托人孕育婴儿,委托人为代母提供优渥的外部条件包括经济补偿。最终的目的在于,委托人能够借助代母身体上的帮助“生下”带有自己基因的婴儿。在这个合作过程当中,代母并非仅为委托人的生殖工具,而是一种“劳务”的提供,是代母经过理性考虑之后自愿作出的选择,因而也无所谓践踏人格尊严。相反,代母会因其为委托人提供的帮助行为而获得经济与精神的双重收获:一方面,代母可就怀孕与生产本身的劳务获取合理报酬;另一方面,代母也会因帮助了委托人而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帮助别人和做好事是幸福的值得称赞的行为,使得代孕和任何随之而来的痛苦即使不是我们想要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尤其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生殖器官还是生殖能力都具有工具属性,代母并不因出借其生殖器官和生殖能力而沦为生育工具,代孕只是代母的子宫发挥工具价值的直观体现。我们真正不能容忍的是将生殖器官仅仅视为工具,但并不排斥生殖器官天然所具有的工具属性。代母选择怀孕,因为她相信这是她所拥有的技能和一份兼职工作,让他们能够留在家里陪孩子的同时通过被“雇佣”来获得认可。
其次,基于基因主义,代孕并不构成买卖婴儿,代孕婴儿也不是商品。没有证据表明,父母会在为代孕付钱之后把孩子当作商品。有限放开代孕只承认来源于委托人基因的代孕类型,而不允许代母提供卵子乃至与委托人直接发生性行为。因此,代孕婴儿与代母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更不涉及代母将带有自己基因的婴儿出卖给委托人。就委托人家庭来说,代孕婴儿除了由代母孕育而来,与其他自然生育的婴儿不存在区别,即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基因和血统的一致性,在伦理上也能为大众所接受。
再次,从效果机制来讲,代孕是延续血脉的重要工具,有利于婚姻家庭职能的实现。任何严肃的、对社会的研究都应当从家庭开始,或者以家庭为终结。在中国传统儒家学说中,历来奉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伦理观念,生儿育女、延续血脉、传承后代是个人的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也是人类得以存续、世界得以发展的根本。对于缺乏生育能力的人来说,代孕无疑是解决家庭伦理责任的福音,满足了不孕不育夫妇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需求,“契合了传统生育伦理”。另一方面,我国是提倡“社会尊重”的国家,女性的生育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代孕保障了不孕女性追求幸福的权利,提升了不孕女性的尊严,有利于提高婚姻和家庭质量,缓和家庭矛盾,实现家庭和谐。
最后,“出生率低,人口老龄化严重”成为我国当前人口结构的现实困境。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此背景下,完全禁止代孕已经不合时宜。而有限放开代孕显然可以有效提高人口生育水平,缓解老龄化问题,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2.有限放开代孕具备法律权利基础
其一,有限放开代孕是不孕者实现生育权的重要途径。生育权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选择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以及生育方式等的自由决定权,是人出于生命伦理的第一诉求。在宪法角度,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和重要权利,国家有义务确保公民的生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而当公民不具备生育能力时,理应赋予公民通过医疗手段恢复或弥补的权利,代孕即是一种补救性的生育手段。反对代孕的人认为,公民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借助代母的身体实现生育权构成生育权的滥用。这就涉及生育权的理解问题。生育权包括自助和他助两个层面,自助即通过自然生育行为生育子女;他助是指自然生育困难户需要外界的帮助才能生育带有自己基因的子女,如通过代孕进行辅助生殖。从生育权的他助性角度考量,不孕者应当享有选择通过代孕获得血亲子女的权利,而不能“一刀切”地予以限制。“任何个人或单位干预或剥夺公民选择通过代孕生殖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无异于剥夺公民的生育权。”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法官哈尔维·索尔科在审理“婴儿M”案时就指出:“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性交方式生育,那么他就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如果生育是受到保护的,那么生育的方式也应受到保护。本法庭认为这种受保护的方式可以扩展到用代孕生孩子。
我国禁止代孕的官方解释理由之一是禁止代孕仅涉及极少部分人的利益,不会对多数人造成影响。不管是何种权利诉求,也不论该权利诉求的受体地位如何、数量如何,只要正当合理,就没有任何力量予以否定和剥夺,这是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一个正义的制度应该要帮助社会上的劣势群体,如果以少数人的生育权无关紧要为由禁止代孕,无疑悖离了正义制度的初衷,蕴含极大的道德风险。还有人主张,收养和试管婴儿同样可以弥补不孕者的生育权。但是,代孕相较于收养和试管婴儿具有不可替代的显著优势。被收养的孩子与父母不存在血缘关系,相较于收养,代孕更接近于自然生殖,能够保证代孕婴儿与委托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家庭内部的血缘统一,符合中国人延续血脉的天性。且收养面临供需失衡问题,可供收养孩子的数量不能满足不孕者的需求。相较于试管婴儿,一方面代孕成功的几率更高;另一方面,试管婴儿主要解决的是“丈夫不育”,代孕者解决的则是“妻子不孕”,对于因子宫疾病而不孕的女性来说,试管婴儿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代孕是不孕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唯一手段。
其二,有限放开代孕不构成身体权的滥用。主张全面禁止代孕的学者多认为,代孕行为侵害了代母的身体权,构成身体权的滥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子宫作为自然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处分对象。在利益论看来,若要确认谁享有权利,最关键的就是确认谁具有利益。女性自由支配自己肉体的权利是女性完整人格的一部分,别人不得侵犯与剥夺。代孕是代母利用自己的身体帮助不孕者实现生育权的过程,在私权自治的时代,代母有权在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配其身体权为委托人进行代孕。因此,有限放开代孕对代母而言是一种解放,增强了女性控制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其次,代孕之所以会涉及身体权的滥用,根源于代母的身体权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冲突。“在对人格经济利益的自我利用时,以不毁损尊严利益为前提,权利主体没有对尊严利益毁损的自治权”。所谓”不能以牺牲人格尊严的形式换取身体权”,否则违反公序良俗。而有限放开代孕不仅不违反公序良俗,而且能够造福于人类和社会:第一,公序良俗的本质是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并得以广泛认可。有限放开代孕并不涉及性行为,仅支持特定的代母和委托人代孕行为合法化,并经过严格的事前许可制度和代孕协议备案审查制度,能够保障代母自由且合乎边界地行使其身体权,而不至至危及人格尊严。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展开的“代孕行为全国城镇居民看法民调”显示,支持“政府应将代孕行为合法化、规范管理”的受访者达到45%。第二,人的尊严是指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他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有限放开代孕实际上是保障了不孕者的生殖尊严,又能兼顾尊重代母身体权的道德自由,符合“不伤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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